如何辦理生產許可證
1、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必須填寫統一格式的《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四份,報質量技術監督局業務科。
2、企業應同時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例行(型式)檢驗報告;
(3)環保、衛生證明等。
3、業務科將所有資料初審合格后,將申請資料報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科,由市局統一安排初審和檢查。
4、市局初審通過后將申請材料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企
業正在生產的產品被列入目錄的,應當在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參考資料來源:
什么是TS制造許可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
證,即TS認證。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等項目)、使用、檢驗檢測相關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經評定合格的單位給予從業許可,授予使用TS認證標志的管理行為。
1、在特種設備領域,各制造、使用、檢測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如果不能取得TS認證,國家將不允許其進入特種設備的相關領域開展經濟活動。
2、它包括以下產品: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廠內機動車輛類制造許可、客運索道制造許可、大型游樂設施許可、大型游樂設施類制造許可、起重機械類制造許可、電梯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等等特殊設備及材料的生產。
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辦理程序:
特種設備制造許可包括申請、受理、產品試制和型式試驗、鑒定評審、審批、發證等程序:
(一)申請
申請制造許可的單位到所在州(地、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領取《申請書》,填寫申請書一式四份(附電子文本),向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頒發的登記、注冊證件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質量手冊;
4、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材料。
5、設備圖紙和技術文件。
(二)受理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意見,返回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受理通知書。
(三) 產品試制和型式試驗
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產品試制或者進行型式試驗的,申請單位應當在受理后,準備試制產品或者進行型式試驗。
參考資料來源:
做生產加工都需要辦生產許可證嗎?答:都需要辦理。
拓展資料:
辦理流程
1.必須填寫統一格式的《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四份,報質量技術監督局業務科。
2.同時帶上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例行(型式)試驗報告;????(3)環保、衛生證明等材料
。
3.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申請后2個月組織對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并現場抽封樣品
4.申請取證企業應當在封
樣15日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
5.經審定,符合發證
條件的,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生產許可證,
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將上報材料退回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審查部并告企業。
哪些產品需要辦理產品生產許可證?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飲料、米、面、食用油、酒類等直接關系人體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電熱毯、壓力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三)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儀、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關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
(四)安全網、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
(五)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要求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其他產品。
根據《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根據工業產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發布取得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需要對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作特殊規定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發布。
制定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應當征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十一條 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
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正在生產的產品被列入目錄的,應當在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企業的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的申請后,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條件,限制企業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參考資料來源: